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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生活费该不该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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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xq0001@tom.com
我们是下岗职工,1998年8月进入在就业服务中心,签订b类协议,三年出中心,协议中心内容,给职工上社会保险,对职工进行培训,如果企业恢复生产我们可以优先回厂上班,我们与在职职工享有同等的住房待遇等,最重要的是我们三年协议到期后可以和企业保持劳动关系,签协议时口头告诉我们,b类没有生活费,但协议中没有规定这一条,2001年8月协议到期,2001年9月12日企业宣布破产,在中心3年期间,上述各条款均未履行,另外根据98年中央10号文,给下岗职工发生活费,我们找企业 、找政府,都说根据b类协议不应给生活费,我们认为,我们没有拿到生活费,劳动关系也终止了,其他协议条款企业也没有履行,企业欺骗了我们,请问我们有权利所要生活费并要求企业支付赔偿吗?我们是否可以要求企业补交保险?
2003年11月06日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可以要求的
2003年11月06日
问题标签: 劳动关系 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