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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不可以追回补偿金和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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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律师,您好!
本人于2005年4月份被招聘到现单位A,当时A单位没有在工商局注册,并且和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有承诺注册后和我签订劳动合同及补交社会保险。后来A单位于今年4月份用另外一个名称注册成立B公司,但是仍在原地方办公且对客户同时用两个公司名义进行业务往来。后A单位以种种理由拖延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及补交社会保险。现A单位于今年9月28日发邮件通知我以业绩达不到公司要求的理由要我自己向提出离职申请,要求我9月30日离职。我收到邮件后回复公司要求A单位给予我一个半月经济补偿金及补齐我一年零四个月的社会保险,但是遭到A单位拒绝。请问我应该采取什么方法来保护我的合法权益?且想解除以下疑惑:1。在和A单位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我想申请劳动仲裁,但是由于A单位没有在工商局注册,不知道劳动监察部门是否会受理?如果A单位没有注册劳动监察部门不能受理,是否可以改投诉B公司才会受理?2。我要证明在A单位工作,要提交哪些证明材料?盖上A单位私章的工资条和订货单(订货单上有A单位、B公司的名称,公司的地址,联系人为本人名字,且同时盖上A单位私章和B公司公章)是否能成为合法的证明材料?
2006年10月13日
贾富春
北京道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著名劳动法专家
要起诉B公司,需要证明你与B公司具有劳动关系,但从你的叙述来看,这样的举证是困难的。由于A公司不具有劳动法上的用人资格,所以你不能直接起诉A公司,但你可以起诉香港的A公司,作为涉外劳动争议案件来处理。
2006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