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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付诸法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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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强勇
杨律师:
我去年11月从原公司跳槽(因不满公司的管理)!但并未与新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仅是暂时在一个项目上就职。今年7月我向原公司递交了一份辞职申请!公司同意伸请,但不愿付此前的工资(1-7月)和以前的奖金(应为走之前的)。
1、此前从到公司(国有)上班到离开公司期间我未得到任何的法定体假,同样也没周末休息,公司按岗薪制定工资。我可以申请返还我的加班工资吗?
2、公司未经我同意于2001年强制执行30%(以工资为基数)的风险抵押,虽然已返还,但公司以我不在公司为由,扣押了我当时项目奖金的50%,请问这合理吗?
3、因在公司未得到正常的体息我可以申请精神赔偿吗?
4、我进公司是在学校供需见面会上与该单位签的就业协议,并没有明确的劳动合,请问这种事实合同具有效力吗?
5、事情到现在是否受时效的限制。
6、另外!我私自离职(并未给单位造成损失),我需要承担责任吗?(注:公司并未正式通知我回去办理手续)(我与公司老总达成协议今年回去给我算借调,但现在公司业务较少,我的项目也未完成)。
以上问题该怎样处理呢?公司需要支付我从2001年11月到2002年7月的待岗工资吗?我可以申请赔偿吗?
2002年08月27日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请与律师电话联系。
2002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