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神州
- 吴律师:您好,有事情请教您,请您帮忙,我2001年2月在西安一家公司驻山东办事处工作,但当时公司没有给我签劳动合同,公司规定平时只支取生活费用,到年终统一结算工资,2001年12月26日放假时,业务部经理给结算工资为10000元整,并开具了欠到条,说等到2002年1月到西安开会时给我,但到了时间,他又说到同年4月给,我多次向他索要,并向公司上层领导反映,得到的回答总是一拖再拖,2002年9月公司上层领导给我打电话说我的事情已经协调好了,让那位经理每月给我一部分,争取到年底以前全部给我,但到了年底,我一分钱也没有拿到,2003年1月,我来西安总部开会时,我才得知公司已经把那位经理开除了,让我自己找那个经理要我的工资。请问现在申请劳动仲裁过没过60天时效,我最好用什么办法或是通过什么渠道来解决?因为我现在一个人在西安,家里人等我回家过年,希望能尽快听到您的回复。
- 2003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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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旭华律师
- 你所涉及的问题,不仅仅是劳动纠纷的问题,而是债权债务的关系,所以如果你手上有公司欠条,完全可以要回这10000元钱。
吴旭华 浙江西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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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