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王
- 尊敬的京仁律师事物所:
您好!
我是一名应届毕业生,于2002年,与一家国有企业签订了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见习期12个月。并注明违约金为2000元。之后与单位又签了一份合同期限为3年,违约金10000元。由于种种原因,我希望于该单位解除就业协议。我知道见习期是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一项制度,《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待遇的规定》明确,每个毕业生在工作初期有一年的见习期,现在还在见习期内,我想知道我应该付多少违约金 是按照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2000元,还是10000元。
以上就是我的一些疑问,非常希望得到律师的指点。百忙之中,非常感谢!
- 2003年0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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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旭华律师
- 按照10000元支付。
- 2003年0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