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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权要这部分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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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l
杨律师:
您好,我是一家证券公司的员工,我们公司从2001年1月份――2002年4月份每个月都要扣掉我们工资的30%作为浮动工资,规定完成任务指标后就反还。
今年五月份由于公司内部原因把我们所在的营业部,搬迁到外省,以至于我们大部分员工失业,公司和我们解除了劳动合同。此时我们想要回我们被扣掉的30%工资,但被回绝,理由是一、没有完成任务指标,按规定不返。(营业部都不存在了怎么完成指标)
二、其他营业部都没返不能给我们单独返。
今年9月份全公司的上述浮动工资都返还了,却不给我们。我们不服,集体去要,但还是被回绝。理由是:一、公司有文件规定此次发放工资的范围是目前在册员工(我们5月已经解除了合同,不在册)。二、钱是以奖金的名义发放的,不是浮动工资。但每个人应该得多少钱是按着被扣的浮动工资给的。(把浮动工资换了个名字发放,他们自己也承认是这样)。
公司领导认为他们要按着《文件》执行,浮动工资是不会返给我们的,而且说不服你们可以去法院。
我不知道对于象我们这种情况《劳动法》有没有什么规定,恳请大律师指点。
1、所谓的浮动工资法律上有效吗?
2、9月份发放浮动工资的时候我们不在职,但创造浮动工资的时候(2001.1~2002.4)我们都在职。公司的在册员工说法合法吗?
3、公司是有规定被扣掉的工资完不成任务是不给的,但既然别的营业部都给了,别的营业部也都没有完成任务,惟独不给我们,这样合法吗?
4、公司以奖金的形式发放了浮动工资,奖金一般都是年底发放,而且大都是有效益的情况发放的,在两项情况都不具备的情况下,而就是因为不想给我们工资,偷换概念的做法合法吗?
5、如果我们起诉,胜率会有多大。
谢谢 期待回音

2002年10月16日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请与律师直接联系。
200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