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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应不应该享受工亡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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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健
我父亲于1985年患矽肺病,1993年鉴定为四级伤残。2004年1月25日逝世。我父亲生前没有享受伤残补偿金,也未享受工亡补偿金。我到社保局办理有关手续,他们说死亡发生在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生效以后,按新《条例》37条执行,没有工亡补偿金,只能享受6个月的安葬费和配偶、直系供养亲属的抚恤金。我向他们提出以下异议:
1、我父亲不应按新〈条例〉执行,而应执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因为新〈条例〉64条规定: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本条例执行,可见凡是已经认定为工伤,不应执行新〈条例〉。
2、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13条规定:2003年12月31日前受到事故伤害或确诊患职业病的职工,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相关待遇尚未处理,一次性伤残待遇和一次性死亡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其他待遇和劳动能力鉴定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
可见,执行新〈条例〉是按工伤认定时间确定,不是按人的死亡时间确定。
我认为我父亲完全应该享受工亡补偿金,请问我的异议成立吗?

2004年02月14日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
很抱歉,律师对于工伤不清楚
2004年02月15日
问题标签: 工伤 补偿金 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