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inji
- 律师:
你好1
我是2005年毕业的大学生,毕业的时候我们去了家民办的学校当老师,和学校签了份<毕业生就业协议>,时间是5月22日.可是因为是学校,所以到8 月25日才到学校报到,他们也发了我们半个月的工资.按照以前的他们录用人的惯例要实习一年才能签合同,可是因为今年政策有动,在我们的交涉下,终于在2 006年3月签了合同,但合同时间是从2006年4月到2006年12月底.在实习期里我们每个月工资不扣任何社会保险.然后到我们2006年4月开始,就开始从我们基本工资858元里以11%的比例给我们交五金,可是到今天我也没有见到我的医保卡之类的,可以证明单位帮我交费的证明.我的疑问: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我和单位签的合同一年多没有,我需要实习这么长时间吗? 而且实习的7个月不归入合同期吗? 2.如果我的权益受了侵犯,那我具体又该怎么办?
- 2006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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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贾富春
- 北京道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著名劳动法专家
- 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你和单位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你说的实习期在法律上指的是试用期,只有在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期限,才能签订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社会保险费是单位和个人都应该缴纳,不能只扣员工个人,对于单位的违法行为建议你去劳动监察大队去举报。
- 2006年0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