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柯丝琦
- 贾律师,您好!
我于2006年2月与E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但由于一些原因我工作到今年的1月底辞职了。但至今为止该公司一直没有发给我1月份的工资。而我是南京人,该公司又是上海的一家公司,合同是南京的负责人找的一家劳动服务中介公司代理的。请问我该如何讨要我1月份的工资,如果要采取劳动仲裁的话是否一定要到当地的劳动仲裁部门才可以申请?
- 2007年03月16日
-
- 贾富春
- 北京道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著名劳动法专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是指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
你可以到向你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仲裁。
- 2007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