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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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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宝元
我妻子是国有企业的一名员工,于2003年5月21日,因突发性脑出血经医治无效死亡。发病时间为上午9点钟,正值当班时间,地点为其工作单位分析室(其为分析工),因单位停产检修,并未处于工作状态。死亡时间为当晚9点钟。6月份,其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工伤申请,上级主管部门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要求进行工伤赔偿,经过10个多月的等待,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认为不予赔偿,原因是“没有让她精神过于紧张的事”。我妻子平时身体健康状况良好,从来没有过头痛的情况,没有任何病史。妻子的突然病逝,给我的家庭带来了沉重打击,我的父母都是七十多岁的人,虽然心情沉重,但是他们还要帮我带不到四岁的孩子。我想请问您,象我的这种情况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视同工伤的情况,应该得到那些赔付?另外,其工作单位是否应该给我的孩子一些经济补助,应该给多少?如果得不到赔付我应该怎么办?谢谢您的帮助!

电话:0419-6870885
email: lh172837-03@163.com
2004.3.17
2004年03月17日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不是工伤,没有补偿和赔偿的
2004年03月17日
问题标签: 工伤 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