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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能拿转正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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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
您好!我有以下一些疑问需要您为我解答,谢谢!
我于今年8月1日进入一家汽车公司工作,当时公司说试用期为3个月,工资1300,全勤奖100.同时要扣底薪10%的教育基金,如按正常程序离职可归还.
前三个月中,每个月工资条中都写道:要代扣个人所得税104.60元,代扣营业税77元.最终加上全勤奖,每月共得工资1088.4元整.
公司在第三个月时拿了两份合同让我签名,当时合同中还未盖公章,重要条款中都写道按甲方条款为准,当时就有疑问,为什么合同只有两份,员工手上为什么没有,公司的回答是大家都这样的.当时未太在意,签字后交到了行政处.
公司在第四个月时让我填写转正申请,当时由经理签字后,按其规定的时间交到行政处.并告知会帮其交保险.
本人与四月底时向用人单位提出想要辞职,并愿意按其合同说所的,帮公司培养接我工作的人,打算12月31日正式离职,现为其带新人1个月,完成交接工作.当时和行政说明是否可以不帮我交保险,但回答是已交,只能交满两个月离职后再帮我取消.
公司与第五个月和我说我无法拿转正工资,理由是老板未能批准我的转正,10号发工资单时我还是只能拿临时工的工资.
对此本人有以下疑问:
1. 试用期最长期限为多久?
2. 如到用人单事先说明的试用期后,不符合转正,需在何时和员工说明?
3. 试用期间所扣的两项税是否合法?
4. 合同如这样一式两份是否合理?
5. 现在我还能否向其讨回转正的工资,该如何做才是最佳的做法?
谢谢您!我现在急需您的帮助!
2007年12月11日
张立德
张立德 律师 (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
1、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至迟在试用期最后一天。
3、不合法。
4、相关条款不合理,亦不合法。
5、提交辞职,并保留能证明单位收到您辞职信的相关证据,第31日即可离职。后就工资等问题,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2007年12月27日
问题标签: 工资 临时工 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