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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养老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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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江
律师你好!
我在公司签的合同是从2004年1月1日到2004年12月31日的。在2004年5月23日我因有事,口头给公司请假,之后没回公司,于2005年2月21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在养老金这方面公司让我把2004年和2005年1-2月的企业部分养老金全交上,这是否合理,是否可以追加回来。
2005年03月01日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公司的要求是合理的
2005年03月04日
问题标签: 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