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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律师,能帮帮我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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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jkard
杨律师: 您好
我今年7月南京一所大学研究生毕业(应届,非江苏生源),然后和一家民营软件公司签订毕业生三方协议,上面写明签约3年,试用期3个月,工资和违约金两栏的数额都没写,是一杠。

到公司报道后又和公司签了一个试用期合同,写明试用期3个月从7。2到10。1,此外根据公司所谓内部规章制度我不得不把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上交了,接下来上班,平平淡淡,8月初一个项目让我做负责人。
一个偶然的机会,我联系了另外一个单位,面试居然很顺利。于是在8月20日左右,公司提出给我提前转正的时候,我表达了不愿继续留在公司的意思,并在8。23递交了书面离职申请。
公司不愿意让我走,于8。28让我暂时不用上班,回家等候消息。于是我把工作上的材料文档之类移交后回家等待直到9月10日。其间我和公司联系,希望公司归还我的证书,并办理
相关离职手续,得到的答复是“不同意,继续等待”在和公司商量无结果的情况下,我向劳动监察机构反映了情况。
9月18日劳动监察机构的人让我过去,和我谈了很久。
他说,我原单位的说法是,要我继续为公司服务至试用期满,否则要求我赔偿违约金(据他们的计算为1-2万,其计算方法还区分了是否由公司办理落户的情况,我属于单位办理落户的)
我的看法是,根据劳动法,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必支付经济赔偿(经济赔偿一点是我在一本劳动法的教材上看到对试用期的解释"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相互考察对方以决定是否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的约定期间。在该期间内,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不用支付经济赔偿。试用期过后,任何一方如欲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必须严格遵守劳动法律关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规定,如提前30日通知、支付经济赔偿金、承担违约责任等",但在劳动法上没看到明确说明)。

监察机构的人说我的毕业生三方协议就相当于正式劳动合同,可是我认为劳动法上说的“
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其他前提条件,那么我就应
该适用这种情况。
现在我面临的情况是:如果我的理由成立,可以解除合同且不必支付违约金(其他一些小
额费用除外),那么我会申请仲裁;如果我的理由不成立,劳动监察机构会给我调停,减
轻违约金额。
我现在想知道的是,我到底有没有理由要求解除合同、需不需要支付违约金,我以劳动法
为根据理由是否充足。
虽然我在您主持的专家在线看到过类似我的情况,您给的答复是“不需支付违约金“,但是我在其他地方求助,有一位朋友给我的解答是
“试用期合同也是我和单位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所以应该按照上面的规定支付违约金”,(在试用期合同上的相关内容是这样的“任何一方解除中止试用合同,必须提前15天书面通知对方,到期方可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本合同依法签订后,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如有违约,违约金的支付按公司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而且我也不知道,劳动仲裁机构作仲裁会有多大的弹性,虽然我和单位各讲各的理,我目前实在不敢确定仲裁结果会对我有利。
非常希望您能给我答复,这真的几乎决定我的命运,谢谢。

2002年09月21日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希望你与律师直接联系。
2002年0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