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伟
- 杨律师,您好!我遇到一个劳动纠纷的问题想问你一哈,麻烦你抽出点时间解答一下.
某市人才交流中心向该市一集体所有制的民办科技研究所推荐一名硕士研究生某甲,科技研究所(简称乙)考察后接受了甲,只履行了人事手续,没有签定聘用的劳动合同.1993年5月开始工作,每月工资2000元,工作内容是编制计算机的软件程序,甲于同年8月向研究所提出调动工作单位,乙要求甲写出材料后才同意调动,甲则在家书写而未到岗上班,同住院治疗,甲父多次找乙要求负责甲的医疗费,乙不见.1994年甲死亡,医疗费用共计3万余元.甲父以甲在乙处工作期间患病死亡为由,诉诸法院,要求乙承担甲的医疗费,丧葬费,抚恤金和停发的工资.乙辩称:甲非本所正式职工,且内部规定"每月发给医疗补助费10元暂不要享受公费医疗及其他的劳保福利"乙名为集体,实为私营实体,不适用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来解决该纠纷.
请问:甲是否为乙的职工?
本案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为经劳动仲裁,人民法院能否直接受理?
甲父主张的要求能否实现?
- 2005年06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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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你咨询当地律师比较好
- 2005年06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