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姚勇刚
- 您好:
民政部门没有农村户口的相关规定。
我是1993从农村入伍参军。1996年退伍。1998年接父亲的班到厂工作(是通过唐山招工进厂)我现在已经参加工作12年,其中前四年没算工龄(其中包含两年的试用期,两年代替父亲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志愿兵、义务兵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中有有关的规定
一、志愿兵转业、义务兵退伍到地方工作后,均执行所在单位的工资制度。对
分配当工人的,在初次确定其工资时,应当按照不低于现岗位同工种、同工龄大多
数工人的标准工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之和)的原则确定。
三、志愿兵转业、义务兵退伍后,无论分配到何单位、从事何种工作,均不实
行学徒期、熟练期、试用期的待遇,直接按上述规定确定工资。如分配的工作与在
部队从事的专业不对口,需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其培训期间的工资由所在单位照发
我想知道工厂是否侵犯了我的权利,我是不是符合通知中的规定,
如符合我是否应该要我的工资差额和父亲的工资,还有我的工龄能否接上,如果接上能不能和同工种同工龄的人的工资一样,厂家已经把我三年的兵龄算作工龄,
附通知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志愿兵、义务兵
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 1987年3月18日)
1985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进行了工资制度改革,实行了以职务(岗位)
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多数国营大中型企业单位业已按新拟企业干部、工
人参考工资标准进行了套改。因此,需要对1985年7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的志
愿兵和义务兵分配工作后的工资待遇作出新的规定。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现
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志愿兵转业、义务兵退伍到地方工作后,均执行所在单位的工资制度。对
分配当工人的,在初次确定其工资时,应当按照不低于现岗位同工种、同工龄大多
数工人的标准工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之和)的原则确定。
对分配任干部职务的,亦按此原则确定。
二、志愿兵转业、义务兵退伍到地方工作后,凡在部队获二等功以上或提前晋
级奖励的,其工资在按上述原则确定后,可以高定一级。
三、志愿兵转业、义务兵退伍后,无论分配到何单位、从事何种工作,均不实
行学徒期、熟练期、试用期的待遇,直接按上述规定确定工资。如分配的工作与在
部队从事的专业不对口,需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其培训期间的工资由所在单位照
发。
四、1985年7月1日以后转业的志愿兵和退伍分配工作的义务兵,从本通
知下达之日起改按上述规定执行(在此之前,本人工资低于上述规定的部分,不予
补发)。由此增加的工资,企业单位在成本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在原经费中开
支。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结合实际
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抓紧落实,并将实施办法送劳动人事部备案。
六、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发表时间:2005/08/19 18:18
- 2005年08月20日
-
- 张立德
- 张立德 律师 (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
- 从该规定来看,厂方的做法应当是违反规定,但事情已过了这么久,有可能已超过提请劳动仲裁的时效,建议一方面与单位协商,一方面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具体咨询.
- 2005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