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尔拉
- 您好!
我想咨询一件事,万分紧急!!!!!:2001年7月,我作为大学毕业生与原单位签订了为期五年的<服务协议>,单位解决我的档案户口,协议规定,五年服务期间我如果没有履行服务协议,则一年赔付一万元的违约金.2002年7月,单位要求所有员工再签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我当时就签了一年,2003年6月,即新的这份劳动合同到期,单位要求再签一年,我考虑到其他原因,没有续签.我主动提出辞职,单位也批准了,同时单位为我出具了"与原单位没有任何劳动关系"的证明.但我的档案等还在原单位.我到新单位上班近一个月了.原单位突然要求我赔付3万元的违约金,否则将把我的档案打回原籍.请问这是否合法?
祝安康!
谢谢!!!!!!!
―――――:吉尔拉
- 2003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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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不合法的
- 2003年09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