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童女士
- 您好!张律师!我被聘用就职一家大型公司,合同期为一年,试用期是三个月,合同的任职岗位是欧洲分公司经理。要求我负责分公司的成立并顺利运行和销售。在国内工作一个半月的准备工作后,被派出到了国外,由于公司和当地合作方的交涉出现问题,分公司没成立,那么要解聘我,是第四个月的中旬,合同曾约定给我买商业保险没买,合同上有约定当事人违反合同向对方支付1 0万元赔偿!我要求赔偿,公司拒绝,理由是合同上说解聘条件为:本合同订立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可以甲方提前3 0天书面通知乙方!当时这么说有无道理?我应该争取什么权益?谢谢!
- 2007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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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立德
- 张立德 律师 (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
-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和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 2007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