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求助
- 我是在一家韩国公司的理发店上班,工资是每月4000,从2008年4月份开始上班,到2008年9月份,期间没有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上班到8月份的时候该公司与其他员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签合同当天正好我休班,之后我找该公司负责人询问签合同的事,由于该负责人说了各种理由,就没有签。上班到9月30号,该公司没有任何理由的把我解雇了,工资都发了。解雇以后我到北京市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赔偿5月份到9月份工资20000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00元,结果仲裁说我申错了公司,无法继续调解,我不得不撤诉。
我手中的证据不多,不能证明我的工资是4000,但店里的每位中国发型师的工资都是4000,但我有证据能证明与该公司有劳动关系。我的健康证还在该公司扣押。
我了解到,该公司的委托人说我没有交身份证复印件(因为我在店里用的名字和身份证上面的不一致),然而我上班后没几天就将身份证交到该公司了,还说我拒绝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我拒绝签的话,他可能还让我上班吗?还说别人都签了而我没签,还说我违反了规章制度才解雇的我,而我没有违反任何规章制度,我很生气,他们没有按事实说,扭曲事实真像,您说我再申请,有没有胜诉的希望?
由于我不能每天都在线,请您及时留言,谢谢。
- 2009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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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兵
-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从你给的信息,你这个案件可以再诉。希望你给我打电话,以便我对案件了解更详细。
- 2009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