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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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钱伟
- 法院对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是否有权再委托司法鉴定?
【案情简介】:
申诉人:钱某,男,24岁。
被诉人:某制药厂。
申诉人钱某系某制药厂职工,月工资1000元;于2002年3月31日上午9时在药厂五楼仓库往简易货梯上装货物时,货梯突然与吊钩脱离,致使申诉人钱某从五楼坠入地面摔伤,经治疗于2002年6月23日出院。申诉人申诉到仲裁委后,在审理过程中,仲裁委委托劳动行政部门对申诉人作了工伤认定;同时也委托劳动鉴定委员会对申诉人作了伤残等级劳动能力鉴定,申诉人被鉴定为五级。
【仲裁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调查和开庭审理,做出如下裁决:
1.由被诉人承担申诉人因工负伤后的治疗费20000元;
2.由被诉人一次性给付申诉人伤残补助金16000元、伤残就业补助金48000元;
3.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终止;
4.案件受理费20元、处理费200元被由诉人承担。
企业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认为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是错误的,企业不服诉到人民法院,法院便不认定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委托法医部门从新作了司法鉴定,钱某被鉴定为六级。于是法院便依据司法鉴定做出了判决。钱某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但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于是,在劳动仲裁和审判实践过程中,法院对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是否有权再委托司法鉴定成为了一个争议的焦点?
- 2003年0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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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olstar
- 工伤级别的鉴定属于劳动行政部门行使的行政权利,不能以法院的司法权利代替。应以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结果为准。
- 2003年0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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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律师对于这方面了解也不多
- 2003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