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发生分立而变更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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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霞
- 请问这种情况下发生的争议是按照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的通知》处理还是按照已有案例处理?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企业法人名称发生变化后变更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京劳关函[1998]1号)
企业因股权转让等原因变更法人名称属企业经济行为,原企业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但企业应与职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中的法人名称,职工拒绝变更的,原劳动合同可继续履行至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双方协商不一致,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的通知》(京劳社关发[1999]34号)
企业发生兼并、分立、合并或转制时,职工与原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变更劳动合同的法人名称。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部分,企业与职工应协商变更相关内容。
但是我发现有个案例,单位分立后没有变更合同,这样员工辞职后,劳动仲裁认为员工不算违约,请问杨律师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 2003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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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劳动争议仲裁或者法院的判决有时让人难于理解,当然也许律师水平有限。
- 2003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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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olstar
- 我个人认为仲裁裁决没有问题: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的通知》(京劳社关发[1999]34号)中的规定与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企业法人名称发生变化后变更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京劳关函[1998]1号)中的规定没有冲突,业发生兼并、分立、合并或转制,属于订立劳动合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员工和企业应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协商不一致,原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但由于是属于企业方面情况发生变化,如果员工不同意变更,则员工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不属于员工违约。
你提的问题很有见地,欢迎经常来切磋。
- 2003年06月16日
- 李霞
- 请问coolstar,您怎样看待“原劳动合同仍然有效”这句话?
劳动法是否支持“如果员工不同意变更,则员工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不属于违约”这样的说法。
- 1970年0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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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olstar
- 企业因股权转让等原因变更法人名称、企业发生兼并、分立、合并或转制,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后续企业与前企业有权利义务的继承关系,企业发生兼并、分立、合并或转制时对原企业员工有安置的义务。企业应跟员工协商变更或改签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变更的,视为双方协商不一致。同时由于情况发生变化,原劳动合同已不能全部履行,此时,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必承当违约责任
- 2003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