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玲
- 尊敬的史律师:
您好!我是一名景观设计师,2004年5月29日,我和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05年6月-2006年12月29日,我们继续签订劳动合同,我在公司主要从事设计工作,完成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公司给予我所在的小组12%的提成,其中59%由我所得。2007年1月1日我们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2007年1月1日以前的项目按工程总价的12%提取奖金给我,2007年1月1日以后接手的工程按照公司规定另行计算。2007年7月6日我辞职,我要求公司把2007年1月1日之前项目奖金给我,但是公司拒绝支付。所以我想请教一下:按照法律,公司是不是应该把剩余奖金支付给我?如果是的话,是应该按照工程总额的12%支付还是按照工程总额的12%*59%支付给我?
万分感谢您的帮助!
- 2007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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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如果2007年签定的合同双方对之前的薪金约定认可,则应按照此合同办理.
建议您直接电话咨询,010-51296699 400-700-5148
- 2007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