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兴
- 您好:
现实:本人自2000年以来每年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上没说什么要点,只是证明公司与员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也按有关规定帮员工交了其他费用,合同为每年的12月1日到第二年的11月30日,若无其他声名,按理说到了12月1日员工照样上班(这时候还没有签订:下一次的劳动合同关系),但现实:员工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直到了第二年的元月份才签订下一次的,新的劳动合同,但日期还是写着上一年的12月1日到这一年的11月31日。本人想:做到今年2006年的11月31日之后就不做了。并将在12月1日,离职,办理有关手续。
请问:
1. 这时的我是否为失业人员?能否领失业保险金?是多少?如何计算?
2. 若本人不再续交职工养老保险,保险金是否能够退给本人?
3. 在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综合医疗保险项目中,离职后,在没有续交费用的前提下(如已过了1个月或二年),医疗保险消费卡中以前没有用或所剩佘额能否再次使用?
4. 像我这样,公司有补助金给我吗?多少?如何计算?
5. 若是在12月1日之前没有告知公司,而是在12月1日,我是否存在着违约?
6. 若在与公司结算时,综合医疗保险金与职工养老保险金是不能以现金的形式与员工结算的,对吗?
- 2006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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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立德
- 张立德 律师 (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
- 有关社保问题请向社保部门咨询最为清楚,关于补偿,如果合同正常到期不续签是没有补偿的,正常到期你不愿续签不需要提前通知单位,到期后或即将到期时在说都可以,
- 2006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