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洪详
- 汪律师 您好
我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老职工(也就是1956年合作化时,由多家个体理发店合并到一起的老合作企业)我们单位的17名下岗职工,私自把本企业的200多平方米公房(企业已解散)以私人关系,低价150万元,卖给他人,同时,把卖房款,被这17名下岗职工私自分光。这些下岗职工也不请示主管局批准,对房产也不进行合法评估。这17名下岗职工,在卖房合同上每人都签字按手印、盖了一个私刻的单位公章(未经公安局批准找朋友私刻的)。
请问:这样的卖房合同有效吗?他们私卖私分企业财产犯法吗?
麻烦您给予解答为盼 谢谢
- 2007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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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无效
- 2007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