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蔺静
- 你好!
我的情况是:我99年到一学校任教,现已将近六年。单位每一年签一次合同,也没有给我教社会保险。02年在我怀孕期间,校方以招聘教师多拿不出这么多钱为由降低了我的工资(以前只有我一个聘请的)。当时我考虑怀孕不好找工作,也就勉强签了合同。今年合同8 月23日到期,7月20日单位口头通知不再和我续签合同,并答应给我发8月份工资。
我的问题是:1、单位是否该给我六个月的经济补偿金?2、怀孕期间降低工资,是否合法?如不合法,现是否过了起诉期?3、我是否该追讨这六年的社会保险?如是,如何计算数额?
多谢!急盼!
- 2005年07月27日
-
- 张立德
- 张立德 律师 (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
- 1、根据规定,怀孕期不得降低工资,但你的情况一方面是自己同意,另方面也过了仲裁申请期,可能比较困难.
2、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的,一般不需要进行补偿。
3、社保单位有义务补交,数额按照社保部门规定,但注意这笔钱并不是交给你本人,而是按规定向社保部门补交。
- 2005年08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