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方
- 杨律师:
我在在新的单位已经工作半个月了。公司规定在试用期内没有工资(我做的是销售)。可以提供食宿,可是公司收取了500元的培训费,只打了张白条没有盖章你说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 200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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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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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解决劳动争议的另一途径
杨律师:
你好!我现在因病休息,所在单位与我解除劳动关系;我听说劳动监察机关能够处理单位违反劳动
法侵犯职工权益的行为,请您提供这方面的信息。
李秀慧
李小姐:
您好!《劳动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解决劳动争议,促进
经济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者一方是弱者,在各个方面都无法与用人单位相抗衡,
在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又存在隶属关系,用人单位往往利用自己所处的优势违反《劳动
法》的规定,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劳动者也常常由于财力、时间、精力和其他因素所限,不敢
或者不可能与用人单位对抗以争取合法权益;所以《劳动法》在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
的同时,着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了切实保证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实现,国家实行劳动监察制度,
在各级劳动厅、局均设立了劳动监察机构,通过国家行政机关应用行政执法的手段来保证《劳动法》
的全面实施。
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均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局劳动监察处、科举报,
要求查处,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有以下侵犯劳动者权益的情况下举报:
1强迫劳动者延长劳动时间的;
2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3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劳动工资报酬的;
4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5解除劳动合同后未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6无故不交纳社会保险费的;
- 200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