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qian_liang
请求事项:
1、被诉人支付申诉人2004年12月未发奖金1000元,并支付补偿金250元,合计1250元整。
2、被诉人支付申诉人2005年3月-9月份工资(共6个月),合计1300*6=7800元。
3、被诉人支付申诉人被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7800*25%=1950元。
4、被诉人重新安排申诉人的工作岗位,让申诉人继续回学院工作。
5、仲裁费300元由被诉人承担并支付给申诉人。
事实与理由:
本人从2003年4月进入北京外事研修学院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到2004年4月,合同届满时,校方未终止劳动合同,也未续订劳动合同,本人仍继续在学院工作。本人在院方工作期间,学院未按国家规定提供社会保障金。
2005年1月27日,本人在学院放寒假期间,被诊断感染肺结核,于是回家治疗。3月份学院开学,但由于本人的病情无法在短期内得到有效控制,有传染性,于是向本部门主管申请休病假。部门主管在我的请假条上签字表示同意休假,并让我将假条交给学院人事处长。由于人事处长当时未在办公室,我便将假条交给了处长助理亢晓晨,她收下假条并答应替我转交给人事处处长。
此后我除了定时回家复诊,其余时间都住在学院的教工公寓,期间未收到学院给我的任何通知或处理意见,我也未得到院方的任何医疗救济。
2005年7月-2005年8月28日学院放暑假,暑假开学后,我于8月30日到人事处说明身体情况有所好转,申请回学院继续工作,可人事处长竟说我请假未经她亲自批准,属于擅离工作岗位,已经“自动离职”了,也未提出支付我工资,并于8月31日晚命学院保卫处查到我所住的宿舍,责令我于次日早晨搬出学院外居住。
本人在学院工作期间,积极主动,任劳任怨,并且连续两年获得了学院的年终奖金(去年的至今未发)。但由于学院人事处长任人唯亲,而对其他人则是无理刁难,故欲在我患重病的治疗期间将我解雇。
我现在疾病未痊愈,又无经济来源,生活极其困难,故依法请求劳动主管部门给予仲裁。
- 2005年0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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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东升
- 你写的比较好
- 2005年0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