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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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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之前在一家公司上班,第一个月中旬和公司签了劳动合同,合同定的使用期为三个月。但是一个月过去了到了要过年的时候公司还没有把我的那份合同给我。老板的意思也不明确。我大致了解公司情况后决定离开公司。不过我的合同还没有拿回来,不知道以后如果发生什么变故的话。是否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请问要不要把属于我的那份合同拿来。你说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除外看不明白。
2009年02月16日
张驰
你好,你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里面注明实在试用期内提出,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2009年02月19日
问题标签: 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