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湘平
- 律师:您好!
我有四个问题要请教:
1:我们公司今年7月31号和我终止了合同,可是公司以资金困难为由直到2005年10月12日才到劳动局补交了失业保险,致使我的失业救济金到今天才能办理,那么我8月和9月的最低生活保障费用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吗?
2:公司今年1月5日和我签订了保密协议,时间是2005年1月1日到2005年12月31日,请问,劳动合同终止,我可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完保密协议的保密金,每个月100元,从8月开始应该还有500元。
3:公司去年的合同有一条补充的其他事项:就是劳动合同终止要求我不能在至少半年内不得从事原来同行业的工作,我是否可以以次要求公司赔偿我至少半年的工资?
4:我在公司工作了13年,今年公司以经营运转不好,不续签合同,我也没有在合同终止前劳动仲裁,因为以前公司一直以劳动法有规定,就是要签无固定期限的合同,要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签,就是说公司不同意的话,我单方面的要求也是假的。由于对劳动法的了解太少,所以错过了时间,请问我可以要求赔偿吗?
由于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集体转制的企业工人的保障的法律法规基本是空白,所以我很苦恼,请您帮助我。谢谢!!!
- 200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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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殿生
- 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
- 如果合同是到期终止的,公司可以不支付补偿金。
保密协议是要求职工履行保密的义务,当然职工也应该因此而有一定的权利,即应有所以然报酬。
- 200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