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建华
- 杨律师您好!
我是某电信局的在册正式职工,工龄7年,现在打算辞职,单位仅在去年和我们签定了一年的劳动合同,现已到期。请问我有哪些权益可以向单位提出要求?
- 2004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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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没有的,辞职没有,到期终止也没有
- 2004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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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cl600772
- 你是哪个地方的,可以试试要生活补助费,请参考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280号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合同支付生活费问题的请示》
(苏劳社法〔2001〕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以下简称《规定》)废止
后,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有关生活补助费的支付问题,地方有规定的,
可以按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没有规定的,以《规定》废止时间为准,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
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计发劳动者至《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
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在《规定》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
不支付生活补助费。
二、对于国有企业改制的,企业中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是否支付生活补助费,由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 2004年0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