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x
- 我1990年参加工作,在2001年1月1日与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06年1月1日到期。2001年10月1日集团公司分离成13个子公司,我在其中一子公司任职。2005年11月21日我接到集团公司下发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我的养老及医疗保险月月都在工资中扣除,集团公司却未上交到相关部门。
请问,集团公司在拖欠养老及医疗保险的状态下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告诉我:“若子公司与你续签劳动合同,可不必办理与集团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再与子公司续签一新合同即可。”子公司若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主体将变更为子公司,而不是原来的集团公司。若一年后再次解聘,我的劳动补偿金应由谁支付?怎样支付?
请尽快回复!
谢谢!!!!!!
- 200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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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峰
- 您好,集团公司是终止与你的劳动合同,而不是解除,所以合同期满终止是允许的合法的。但因未按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等,你可以要求单位补缴或到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经济补偿金在合同终止时是不需要支付的。
- 2006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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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oliu
- 大家好!
我去了多家私人企业打工.我一直心酸痛苦.为什么私人企业打工.不定老动合同.不给我们交各项保险费.有时干不了一年,或3置4年就不要我们了.私人企业300人以下员工.百分之八十.老板不给定老动合同.不给我们交各项保险费
我们多想念毛主席年代。.老动干活打工无地位.不当人看.
多么盼望有一天好日子.多么盼望有活菩萨再逝!私人企业老板心太黑。
- 2006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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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oliu
- 应该保护40-50大龄下岗工人.不要欺视.
- 2006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