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立
- 张律师:
您好!
我是2008年应届硕士毕业生,和一家北京的公司签了三方协议。后来公司说是解决户口,又让我签了《劳动合同期满补偿协议》和《借款合同》。《劳动合同期满补偿协议》大致内容如下:我在公司服务三年,三年期满公司补偿我3万元经济补偿金;《借款合同》大致内容如下:我保证在公司工作三年,自愿提交三万元作为押金,由于无经济支付能力,由公司垫付,待我工作后,公司逐月从公司中扣除直至三万元止,如果我服务期未满离开公司,公司将没收我的押金,如果我服务期满,公司将以《劳动期满补偿协议》中规定的补偿金形式归还我三万元押金。事实上,我即使服务期满,得到的三万元本来就是我应得的押金。这些都是在我未到公司工作之前签署的,我现在的问题是:如果我劳动期限未满离开公司,我能顺利把自己的档案等转走吗?我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谢谢!
- 2008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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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立德
- 张立德 律师 (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
- 1、单位收取押金,违法。
2、此类违约责任条款应属于无效。
3、辞职后,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转出档案和户口。但是,有一实际问题??如您大学毕业后不满一年即辞职的,容易导致您的档案不完整。
- 2008年0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