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惠
- 你好:
我于2005年7月1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3年,如果我提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需赔偿公司违约金未实现月份每月200元,我查过现在的劳动法是没有这个规定的,但我听说修改前的劳动法是有规定违约金的,我想请问一下这个违约金是否合法?现在进行劳动仲裁是会以哪一个劳动法为依据呢?谢谢
- 2006年0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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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愉忠
- 朱愉忠律师
- 你好:
关于违约金的设定,每个地方的做法并不完全一样,完全是依据各个地方的法规来制定。
在上海违约金的支付只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单位为员工采取了培训等措施;第二单位与员工签订了有关的保密协议。
- 2006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