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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违约金”就不开离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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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人同问
汪青
律师您好!我是08届应届毕业生,在一家IT公司工作了1年多点。签合同是在08年9月份,7月份就入职工作。现在已经过去一年,我想离职去另一家公司工作。但公司要求我交几千元的“违约金”(注:这个是签订合同的时候,公司说是考虑到应届生租房困难当成补助发放,如果在合同未结束而离职,需偿还给公司),这样本来就没有积蓄的我们更加困难。公司还说如果不交钱,就不开离职证明。但是我签的新公司又需要离职证明。这种情况怎么处理才好呢?望回复,谢谢您!
2009年12月27日
阎付克
阎付克律师
您好!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服务期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况下可以约定违约金。因此,您公司要求您交纳的所谓“违约金”不被法律支持。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因此,用人单位据开离职证明也属违法行为。
您可以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或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仲裁申请。
2010年0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