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搬迁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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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跃佳
- 您好,我们在北京城北的一家公司工作,我公司目前按照北京市环保局下发的京环发(2005)58号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第二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消减单位名单的通知》的要求要进行整体搬迁,公司对我们员工安置的政策是全员随迁。
公司的解释是:“公司的搬迁是污染扰民搬迁,是政府行为。根据市政府令,我公司须在规定时间内搬到统一规划的区域内,企业同城异地搬迁。通过扩大公司生产规模、多元化发展相关产业等途径,为员工提供了充分的工作岗位和就业机会,不存在富余人员的安置问题,不变更劳动关系,不裁减员工,不分流下岗,员工全员随迁,保持公司的完整和稳定。”并说“厂址搬迁,原履行合同的地址发生了变化,(搬到北京南城与我公司现厂址相距单程80多公里,一部分员工的家与新厂址在100公里以上)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但公司采取增设班车的办法解决了职工上下班的交通问题,(单向行程最短在2小时以上)就不构成《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法律意义上‘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充足条件。”
但我们个人认为按照劳动法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请问:公司如果不同意我们个人的意愿,不给予经济补偿。强行要求我们员工全员随迁,我们应该怎么办?
- 2006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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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相关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可以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
- 2006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