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欣
- 您好!
本人是一名品质工程师。公司于2005年1月4日行政部,部门经理,公司总经理签辞退单,要求本人需于1 月5日前办完离职手续,待本人工作,文具,财务,人力资源等部门办完手续后,总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签“按规定,辞退员工需提前一个月通知”。于是口头通知本人继续工作至2 月5,口头上说将赔一个月工资。
本人工资3000,于2004年3月5日进厂,合同有效期至2006年3月5日。
问题1:本人名誉受损,己无法继续工作。要求公司立即辞退本人并给相应赔偿,诉讼能胜诉吗?
问题2:若本人继续工作至2月5日,到时公司不赔偿一个月怎么办,劳动法怎么规定的?
请律师指点,谢!特急!!!!!
- 2005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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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律师认为你的要求是合理的,你应当立即提请劳动争议仲裁。
- 2005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