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梁
- 我叫小梁.
我现在在日本工作.
我到日本之前跟国内的公司签了劳动合同,
有效期1999.8.1 到2002.10.31.
公司派我到日本,所以2001.11.29又跟公司签了新的合同.
在新的合同里写到:新的合同是劳动合同的附加合同.
在日本工作结束后,还要到国内的公司服务2年.
因为现在(2003.8.13)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已满,我是否可以不再履行附加的新的合同?
人在日本,还要同时遵守两国的法律吗?
急切盼望杨东升老师的答案.
谢谢!
- 200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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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
- 2003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