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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询问――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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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琳
感谢您上次的回复。再次请教您,您上次回复的“提前30天给予书面通知后离开公司即可”是不是说我只要递交了书面的辞职申请,并且继续在原单位工作满30天就可离开公司,即使公司不批准辞职?或者在递交书面报告后30天才可办离职手续?我于2004年2月26号已经递交了辞职报告,但当场就被拒绝了,我现在可否现去北京的那所公司工作,30天后返回原单位办理离职手续?公司不给我办离职手续我该怎么办?我是否应该保留已递交书面申请的证据?可我如何证明我已递交了书面申请呢?
一次提出了这么多问题,麻烦您了,我真的很着急,毕竟这次的工作机会不错,我不想错过,可又不想因为这个在档案中加上一条“被原单位开除”的不良纪录,帮帮我,十分感激!
原提问内容:
我原在西安一国有设计院工作,试用期一年期满后我于2003年7月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3年,目前( 2004年3月),我向公司提出了辞职请求,按照当时的劳动合同规定,我需要提前一个月向单位提出辞职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便可,但现在单位以公司项目比较多,人手不够为由拒绝我的辞职请求,并示意,我如果执意辞职,公司就要将我开除,我想询问一下,公司这样做有没有法律依据?我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目前已有一北京的公司愿意接受我,但如果我和现在的公司无法正常解决劳动关系,我该怎么办?我没有选择吗?)急盼答复!


2004年03月04日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别的办法没有。
或者退让。
2004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