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文
- 您好!我叔叔与一公司签订的是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合同中没有约定工资。当时给的工资是3000,后来因为企业该部分工作需要撤销,在撤销的过程中我叔叔还需要上班,但工作量变小了,所以公司支付的工资也相应减少,为2000元,去年春节时我叔回家过年后到现在就一直没去上班了,尽管公司有通知他去值班,但因为他刚好家里有事就在电话里请事假,没去上班了。在未上班期间公司发给我叔的工资为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现在我叔也同意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按照原来3000元的工资基数给予补偿金,同时也认为公司不应当减少工资,要求公司补足从一开始上班到现在为止每个月3000元的工资。请问这种主张能成立吗
- 2006年09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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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
- 2006年0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