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君
- 杨律师:
您好!
我94年大学毕业后一直在一家研究所工作,99年我考取我们所的在职研究生,2001年毕业,毕业后应所里要求签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后来,由于个人发展原因,我要求到另一个部门工作,一开始该部门经理欣然同意,当我已办妥离开原部门手续时却又说不要,后来经所里调解(给他更多优惠政策)又同意了,并与我签了职务为项目经理的岗位合同,合同中虽未写明工资标准,但签合同前他特意给我看过该部门项目经理和项目员的工资标准,可到他部门工作3个月后我仍未享受项目经理的工资标准,今年3月我终于忍不住向该部门经理委婉询问,他竟说我属收留人员,不能享受项目经理待遇。我一气之下便罢工了,同时也向所里反应了我的愤怒,要求得到他的解释才上班,可所里说他不可能给我任何解释或道歉的,劝我忍一忍算了。但我认为他违约在先,且羞辱了我,我坚决不愿去他那儿上班,一个月后,所里停发了我的工资,并告知我“不上班是要受处分的,会安排你到其它部门。”可一个月过去了,仍没有结果,我很想与单位脱离关系,可按原先的劳动合同我得赔偿单位近4万元(住房补贴和研究生培养费)。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可以无偿离开单位吗?要知道在职期间我每月仅1500元收入,现单位又久不解决我们的纠纷,我也不能到其他单位应聘,生活非常困难,还要忍受妻子的奚落,情绪非常低落,急需您的帮助。谢谢!
- 2003年04月29日
-
- coolstar
- 您说的情况不够详细,您原来的单位是什么性质的?企业还是事业单位?你从原单位的调离手续是否办理完?你与新单位有没有签劳动合同?
- 2003年04月30日
-
-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请与律师联系
- 2003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