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赖桂宁
- 杨律师,您好!
我是一所小学的一名女教师。于97年调进现在的单位。当时,学校一定要签两份合同。一份内容是三年内不许生孩子;另一份是六年内不得提出调动申请。我全都遵守。并一直在工作的第一线,担任小学低年级的班主任工作和语文教学。今年三十三岁开始怀孕。因学期关系,下学期9月开学后已经有七个月以上身孕。但学校仍然打算安排我于9月担任一年级新生的班主任和语文教学,直到预产期的那几天为止。请问这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另外,像小学这种女职工相对集中的单位,是否有统一详细的有关生育保护法规?不然,领导总是以不能照顾太多人为由,毫无规章可寻。
热切盼望您的答复!感谢万分!
- 2004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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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教师不受劳动法保护。
- 2004年06月23日
- 赖桂宁
- 尊敬的杨律师:
感谢您在百忙中回复,还要再次请教:那么教师是属于什么法律保护呢?她们有了疑问该去何处咨询和寻求帮助呢?
感谢您的关注。
- 1970年0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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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不受任何法律保护,没有地方的
- 2004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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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g
- jj
- 2004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