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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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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工
吴律师:
你好!
我是法院的一名临时合同打字员,干打字工作已经有五年了。到今年的三月三十号一年的合同又满了。到现在,也就是四月底还没有续签。但也就是这个时候,他们把我解雇了。我现在的情况是已经怀孕六个月了。当时我把这个事情提出来,他们的理由是合同期已满,可以不和我续签,这不叫解雇。我现在可以申请仲裁吗?我应该提出那些赔赏?请快点回复我,谢谢!!!电话:023-68634637
2003年05月05日
吴旭华律师
《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做法违反法律规定。
2003年0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