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兴华
- 我在一个公司做了3个月零3天,被公司解雇了,在面试时,经理说:"试用期为2个月,过了两个月还能继续留下来就是说明你过试用期了."当时没有人在场,也没有合约之类的书面证据.现在这个经理失口否认说:"当时说的是2 -3个月为试用期."因而不能算是正式员工说不给补偿金,这样是否合法,我该怎么办呢?如果可以的话,我应该得到多少的补偿金呢.这个公司在第3个月低参展博览会,今天刚好过了5天,接下来应该有很多客户可以签约,公司就这样把我们利用完了就甩了,客户也流失了,而且马上就10.1长假了.
- 2005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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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殿生
- 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
- 公司的说法不合法,你可以申请仲裁或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你可以得到1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金。
- 2005年0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