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uangchangshu
- 1、我于2002年与工厂签定10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在我结婚买房时给我2万元的住房贷款,为工厂工作服务满10后这2万元就自动核销归我所有。2005年工厂下发一个文件更改为买房之日起服务满10年后这2万元才归我所有。如果我第六年结婚买房,原来只要工作10年就可以得到2万,按现在的文件我确需要工作16年才能得到这2万。请问:我可以以此为理由提出单位违约而解除劳动合同吗?(文件是工厂单方面下发的,没有征得我们同意,而且我们提出异议时工厂也不没有给予我们答复)
- 200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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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殿生
- 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
- 这可以理解为一种福利待遇,单位新的规定与原来的不一致,你们可以要求按原来的执行。
但这不能构成严重,不能成为解除合同的理由。
- 2005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