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笑笑
- 杨律师:
您好!
我于2001年与现在的公司签定了三年的劳动合同(但合同未留一份在我这边),合同到今年8月份劳动期满。本月9日,我找到一个更好职业的发展机会,想从公司辞职, 所以在9号递交了辞职报告,要从现在的公司辞职,要求24号离开此公司。但公司领导以合同未满,短时间内找不到合适的人接替我这份工作为由,不同意我在本月24日离开工作岗位。并说要与我打官司。我想请问一下,像我这样的情况应如何处理才好。
十分感谢!
- 2004年0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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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提前一月书面通知,然后离开即可。
- 2004年0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