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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合同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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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林
律师您好:我公司有一名员工入职已有两年,他的合同于05年7月11日到期,公司未提前30日通知他(当时未决定是否续签),7月26日公司决定不再与其续签合同,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七条,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请问除需支付其本月共18天的工资之外,公司还需要支付其他的费用吗?
2005年07月27日
杨东升
律师认为需要支付的
2005年07月29日
问题标签: 工资 劳动合同 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