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家兵
- 律师老师:
您好。
我于2003年3月和外资老板续签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为2003年3月到2006年3月。在该合同中有一个条款如下:甲方(企业)每月从乙方(我本人)的税后工资中扣除五百元人民币作为滞留金,由甲方在银行开具专门帐户。合同期间,该帐号由甲方管理。如果乙方工作期满,甲方必须将该帐户转交给乙方,帐号中的所有款项由乙方受益。如果乙方在合同期满之前自愿离开公司,则乙方应放弃滞留金,由甲方收回该帐户。
现在我因为方便求学等原因,向企业提交了辞职通知。企业借口我自愿离开企业,应该放弃这笔滞留金。但是,根据劳动法,这个条款是属于无效条款。请问,企业的这种要求合理吗? 感谢您的答复。
浙江
- 2005年0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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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律师认为无效条款,你可以要求公司无条件归还
- 2005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