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军伟
- 你好,我从05年4月至今工作在日资企业,从基层一直干到公司副厂长位置。由于公司经常加班感觉很累,向公司提出辞职。并且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公司领导说我属于高级管理者,而且劳动合同上面也写了工作时间和公司的营业时间一样,没有加班费一说,不支付加班费。我们公司实行的标准工作时间。工人都有加班费。请问,我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吗?目前我只拿到合同上面的基本工资+职位津贴。工资条上也只有这些,对于加班时间比如3月加班85小时,加班费0。
- 2009年05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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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阎付克
- 阎付克律师
- 王军伟先生/女士:
您的情况我已看到。我不知道您的工作地点,如果您的工作地在北京,那么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二款“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办理审批手续。 ”这样的话就难以主张加班费。
但,如果您的劳动合同上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工作制,则您可以向单位主张加班费。此时我们认为应以劳动合同为准。
以上意见供您参考,具体情况我们可以沟通一下。
- 2013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