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压迫中
- 您好:
我是一名在京工作人员(学历本科),现在北京某私企,2003年7月签署劳动合同,期限5年。试用期6个月!现在据说已转正。合同全部单方由公司拿着,我们任何人都不持有劳动合同(副本也没有)!单位说违约金为:交纳辞职起之前12个月工资并且带住宿费(每月将近450元)。户口打回原籍,档案没有提到(应该在公司压着)!目前月薪2000左右(税后交保险后1800多),试用期1000。我们一周工作六天工资条没有提到加班费!请问这样违背劳动法吗?
假如我们现在想解除合同需要交纳违约金吗!?公司的这种劳动合同有效吗!?
- 2004年0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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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不合法的。
- 2004年03月21日
- 被压迫中
- 请问我们现在要是想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交纳违约金吗!?
- 1970年0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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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交的
- 2004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