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金云
- 杨律师:
您好。我去年与北京一家私企签属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中说明“在离开公司后36个月内不得从事同行业,否则有上一年工资10倍的赔偿金。但是公司以月同业禁止补偿金和年同业禁止补偿金的形式予以补偿。”(合同上没有写明具体操作方法)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公司对员工采用欺骗手法,把原来的工资进行调整,把其中的一半改名叫作月同业禁止补偿金,此外,还有一部分叫年同业禁止补偿金(合同生效18个月以后才可以领12个月的,此后永远压6个月的)。对员工宣称“为了让员工少交点税才这样改革的”。
而且,单位的月同业禁止补偿金是与月出勤率挂钩的。,一年内请假超过一个月或是辞职,都拿不到年同业禁止补偿金。我认为这些其实应该算作工资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补偿金。
请问按照相关法规,这些应该算作工资还是补偿金?
谢谢!
- 2005年03月24日
- 陈金云
- 如果我现在辞职,公司在扣除我年同业禁补的情况下,是否有权要求我禁入同行业?我是否还要赔偿?
麻烦您!
- 1970年0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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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牛米田共
- 那有这样的公司?我要去
- 2005年0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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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你可以要求补偿的
- 2005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