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曹
- 我从事于酒店服务行业。于今年6月份到本地一家尚未开业的酒店应聘。当时负责接待的人员说,我们要参加为期一个月的培训,且在培训期间包吃包住的。通过面试以后,再没有签定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酒店方收取了我们不同金额的负责保证金。再培训进行一个月后,酒店在没有与我们劳动者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将培训期延长为50天。当我们找到当时的负责人问情况时,他告诉我们人事做了变动,原来的人事部门经理已经被辞退。现在来了新的人事经理,所有的安排君以新经理安排的为准。并告诉我们如果我们如果要自动离职的话,酒店方将扣取我们的培训费用,伙食以及住宿费用。培训结束后,在仍没有签定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没有开业情况下,我因个人原因不能在继续现在的工作。于是提出离职,当今天我回酒店办理离职的相关手续,酒店方却说不能白白培训我们,要扣去我的700元押金,作为酒店对我的培训费用,伙食和住宿费用。当我提出用人单位收取劳动者的财务做保证金是违反劳动法的。可我们总经理却说在服务行业收取适当我保证金的允许的。于是我上网查询了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发现其中有这样的规定“如果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的,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员工支付培训费用;在劳动合同期满员工要求终止合同时,用人单位也无权要求员工支付培训费用。”请问我的情况符合以上情况吗?我们酒店的做法合理吗?
- 2006年08月19日
-
- 贾富春
- 北京道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著名劳动法专家
- 1、收取押金是违法行为。
2、象你们公司的这类培训不应该收取培训费。
3、在培训期间还应该支付你的工资。
- 2006年08月22日